實名控告:洛陽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王嘹,
在全國司法隊伍教育整頓之時,洛陽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王嘹 。公開辦理人情案,關系案!公開偽造法律法條。作出:即無事實,又無依據(jù)的:“不支持監(jiān)督申請決定書”。該院竟然至上而下抱團包庇檢察官王嘹違法事實??馗嫒嗽鴶?shù)十次給檢察長吳志軍去信控告,拒不依法回復。那么檢察官王嘹辦人情案,充當保護傘,偽造法律,編造假案,豈能逍遙法外。特求助:為民辦實事論壇:督促: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志軍回復群眾來信!
實名控告狀
控告人:張保珍、女、現(xiàn)年78、漢族、退休工人
現(xiàn)?。郝尻柺袧疚鲄^(qū)44街坊3棟7門501號。
手機號:15136320941
被控告人:王 嘹 (女)
職務:洛陽市人民檢察院長七檢察部主任
工作單位: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
案由:故意偽造法律法條,徇私枉法:
事實理由:
控告人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洛陽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王嘹制作的:不支持監(jiān)督申請決定書 洛檢行監(jiān) [2020]41030000017號。
該決定書實屬枉法,豈能讓人服判息訴:
1,洛陽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王嘹制作的:不支持監(jiān)督申請決定書 洛檢行監(jiān) [2020]41030000017號。控告人從來沒有見過首辦檢察官王嘹的面。檢察官王嘹無視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<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>的通知》的規(guī)定 。
2,該決定書引用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、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的內(nèi)容條款截然不同。實屬偽造法律。
3,該決定書故意剝奪控告人的申訴請求:
4該決定書:并未查明的事實、理由、證據(jù)、法律依據(jù)。
5,該決定書故意隱藏控告人十二份證據(jù)。
控告人認為:首辦檢察官王嘹。故意辦理關系案、人請案。充當洛陽高新區(qū)孫旗屯鄉(xiāng)政府鄉(xiāng)長趙彥利違法拆遷,伙同洛陽市經(jīng)濟委員會副主任張海泉父子三人騙取數(shù)百萬元拆遷款的違法犯罪事實保護傘。公開偽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請求依法追究,糾正這起錯案。
綜上所述:首辦檢察官王嘹,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作出的:不支持監(jiān)督申請決定書。該案違法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。控告人曾多次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去信控告,反映首辦檢察官王嘹違法辦案事實。而河南省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于2021年6月11日、7月6日將控告人的來信材料轉(zhuǎn)交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處。而洛陽市人民檢察院至上而下,抱團包庇檢察官王嘹偽造法律的違法事實,至今拒不作出任何答復??馗嫒藢崒贌o奈,特請求河南省紀委、檢察委。依法監(jiān)督洛陽市人民檢察院糾正這起冤假錯案為昐!
此致:
控告人:
2021年 8月 日
證據(jù)附后
1,證據(jù)一:洛陽市人民檢察院,行政監(jiān)督案件受理通知書洛檢部控行受[2020]40號
證明方向:市第十檢察部經(jīng)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,決定受理。
2證據(jù)二:不支持監(jiān)督申請決定書 洛檢行監(jiān) [2020]41030000017號。一份。
證明方向:首辦檢察官王嘹徇私枉法,偽造法律作出:不支持監(jiān)督申請決定書。
3,證據(jù)三:給: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志軍去信五封。
4,證據(jù)四:給副檢察長蔡三軍去信一封。
5,證據(jù)五:給第七檢察部主任王嘹信件兩封。
證明方向:所的去的信件。件件不答復、件件不回音。
6,身份證復印 件一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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